6月12日至7月2日,省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昭通市開展第二輪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工作,期間在6月12日至26日共向鹽津縣轉辦群眾信訪投訴件10件,現將已完成整改驗收的2件信訪投訴件進行公示(詳見附件),公示期3個工作日(2023年7月31日至8月2日),監督電話:0870-3035587。
附件:群眾投訴舉報問題整改驗收情況一覽表(第一期)
鹽津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群眾投訴舉報問題整改驗收情況一覽表(第一期)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 基本情況 | 行政區域 | 污染 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 屬實 | 整改和驗收情況 | 是否 辦結 | 備注 |
1 | D53060020230613022 | 鹽津縣廟壩鎮灣頭社,鹽津永豐礦業有限公司常年用炸藥建隧道,造成山體結構破壞,有滾石掉落。采礦證到期但未停止開采,從河壩后山的通風井出煤,有檢查的時候停止生產并打掃衛生。 | 鹽津縣 | 其他 | 編號D53060020230613022交辦件反映“鹽津縣廟壩鎮灣頭社,鹽津永豐礦業有限公司常年用炸藥建隧道,造成山體結構破壞,有滾石掉落。采礦證到期但未停止開采,從河壩后山的通風井出煤,有檢查的時候停止生產并打掃衛生。”。反映問題不屬實。經核查,信訪舉報反映的“鹽津縣永豐礦業有限公司常年用炸藥建隧道,造成山體結構破壞,有滾石掉落”問題,經核實,該礦井井下各個系統均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未發現對山體結構有破壞現象;且由于鹽津縣處于山區地段,地質災害頻發,特別是雨水季節,村組道路上落石也時有發生,無充分證據證明落石與礦山用炸藥建隧道有關聯。信訪舉報反映的“采礦證到期但未停止開采,從河壩后山的通風井出煤,有檢查的時候停止生產并打掃衛生”的問題,經核實該煤礦采礦許可證在2023年3月29日到期后,已責令停止一切采礦行為和封存剩余民爆物品,后期僅只對井下進行監管維護,不存在開采行為和為迎接檢查停止生產并打掃衛生的情況。 | 不屬實 | 經鹽津縣自然資源局牽頭,縣能源局、廟壩鎮人民政府配合,在6月13日調查和7月22日復查,均未發現舉報問題出現,最終認定:該群眾投訴舉報問題不屬實,同意驗收,并提請市人民政府驗收認定。 | 是 | |
2 | D53060020230615026 | 針對鹽津縣永豐煤礦,舉報人補充反映:因為煤礦使用炸藥導致山體受損,有滾石下落到公路上,影響村民出行安全,滾石砸傷人員責任界定不清。煤礦使用炸藥開采前是否對當地開采條件進行鑒定, 是否會危害附近居民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對井上安全進行監督。 | 鹽津縣 | 生態破壞 | 經核實,一是2022年9月22日16:50分鐘左右,廟壩鎮民政村灣頭社村民鐘正前騎電三輪從民政村廠溝小學接孫子鐘治城放學回家,途中路過灣頭社大榜田時,坐在電三輪后排的鐘治城被山上落下的碎石砸中頭部,導致鐘治城頭部受傷。事故發生當天,礦井處于正常建設階段,井下各作業點處于正常作業,由于礦井井巷作業屬于綜掘機掘進,井下沒有放炮作業地點。事發地點處于原已關閉的銅廠溝小井平硐上部,事發點經測量距離永豐煤礦礦井總回風巷334米、距離一采區軌道上山巷450米、距離+670m進風平硐335米。經計算,垮落點不受礦井采掘影響;二是該礦建設前已編制相關建設規劃設計方案,建設期間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方案建設,使用炸藥爆破時嚴格按照2022年新版《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以及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爆破,并未危害附近居民安全。同時我縣嚴格按照昭通市委市政府“煤十二條”的相關要求進行煤礦安全監管,派駐3名以上安全監管人員實行24小時開展駐礦監管工作,駐礦安全監管工作包含井上井下安全監管,在安全監管中,發現安全隱患會立即督促煤礦企業認真開展隱患整改,確保煤礦職工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 不屬實 | 經鹽津縣自然資源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能源局、廟壩鎮人民政府配合,在6月15日調查和7月22日復查,均未發現舉報問題出現,最終認定:該群眾投訴舉報問題不屬實,同意驗收,并提請市人民政府驗收認定。 | 是 |